为保障公共安全,维护城市良好环境,根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规定,结合实际,我市于1月19日发布《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》,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条例》规定,农历腊月二十三、除夕、正月初一、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,其他时间禁止燃放。
禁止燃放范围包括:
牟平区:牟平经济开发区、养马岛旅游度假区、宁海街道、文化街道。
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:全境。
芝罘区:全境。
福山区: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区福山园、清洋街道、福新街道。
莱山区:莱山经济开发区、莱山街道、解甲庄街道、初家街道、黄海路街道、滨 海路街道。
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:福莱山街道、古现街道。烟台高新技术产业
开发区:全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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