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“三无”船舶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送达的公告
1.2024年9月30日,牟平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联合姜格庄街道,在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北山村海边开展“三无”船舶清理整治执法巡查时,查获一艘黑色橡皮艇。
2.2024年11月19日,牟平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在牟平区养马岛洪口村后海海域开展“三无”船舶清理整治执法巡查时,查获一艘蓝色塑料质船舶。
3.2024年11月24日,牟平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联合姜格庄街道,在牟平区姜格庄街道东山村海域开展“三无”船舶清理整治执法巡查时,查获一艘蓝白色相间的橡皮艇。
4.2024年11月24日,牟平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联合姜格庄街道,在牟平区姜格庄街道东山村海域开展“三无”船舶清理整治执法巡查时,查获一艘白色橡皮艇。
以上4艘船艇现集中存放在牟平区养马岛中心渔港。经本机关调查及牟平区“三无”船舶联合认定小组联合勘验认定,该4艘违规船艇系无船名船号、无船舶证书、无船籍港、未履行审批手续的船舶。现依法向社会公告送达对上述违规船艇依法作出的鲁牟(渔政)告〔2024〕7024号、鲁牟(渔政)告〔2024〕7040号、鲁牟(渔政)告〔2024〕7042号、鲁牟(渔政)告〔2024〕7043号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,行政处罚如下:依据《国务院对清理、取缔“三无”船舶通告的批复(国函〔1994〕111号)》(附:1994年11月1日农业部、公安部、交通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《关于清理、取缔“三无”船舶的通告》)第一条“凡未履行审批手续,非法建造、改装的船舶,由公安、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、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”和第三条“对海上航行、停泊的“三无”船舶,一经查获,一律没收,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。”之规定,拟对该4艘违规船艇依法予以没收。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60日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第一项,以及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二十三条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,如对本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和处罚内容等有异议,可于公告期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、申辩(依照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》第五十七条依法当场提出陈述、申辩的除外),并可于公告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、申辩或者未要求听证的,视为放弃上述权利,本机关将依法处理。
特此公告。
烟台市牟平区海洋发展和渔业局
2025年2月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