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牟平发布最新禁令!

2021/2/22 22:44: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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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和《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特发布禁火令。


一、牟平区行政区域内的特种用途林、防护林、用材林、经济林和距林地边缘500米内的耕地等为森林防火区;特种用途林、防护林为森林高火险区和常年禁火区。


二、从即日起至5月31日,森林防火区、森林高火险区和常年禁火区禁止一切违法野外用火。森林高火险区内,实行森林防火戒严,严禁一切野外用火,严格林区居民生活用火管理,停止一切野外用火行政审批。


三、禁火期内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火区实施下列行为:

  1.严禁携带火种进山进林区;
  2.严禁烧荒、烧地堰、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;
  3.严禁吸烟、野炊、烤火、玩火、明火照明;
  4.严禁上坟烧纸、烧香、燃放烟花爆竹、祭祀用火;
  5.严禁使用烟熏、火攻、电击等方式狩猎;
  6.严禁投放空中移动火源;
  7.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;
  8.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。


四、在森林高火险期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,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,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、地点、范围活动,并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。


五、在森林防火期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个人,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,并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。
六、凡在森林高火险期内,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;或者在森林防火期进入森林防火区拒绝接受、阻挠、妨碍森林防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,将依法予以处罚。


七、在森林防火区和常年禁火区从事野营、登山、祭祀、庙会、旅游等活动的,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有关规定,并服从森林防火管理。


八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的,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。


九、在森林防火区内修筑工程设施
的,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要求,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、设备。

十、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爆破、勘察和施工等活动,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,并采取防火措施,做好灭火准备工作。


十一、在森林防火区内经营宾馆、饭店、娱乐场所及各种旅游观光项目的单位和个人,以及工矿企业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、器材,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,及时消除火灾隐患。


十二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、设备。


十三、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,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应当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责任。


十四、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;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,依法追究行政责任;违反治安管理的,由公安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给予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十五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,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、公安、消防救援等部门报告。报警电话:110、119


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
2021年2月2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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